雨夜醉驾途经学校时,撞死一刚下晚自习的高中生,酿成一场悲剧。5月6日上午,永修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因醉驾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一审当庭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邢赣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傍晚,被告人邢赣生驾车到永修县与朋友吃晚饭,席间喝了半杯用白酒泡制的药酒。晚饭后又驾车与朋友来到一娱乐城唱歌,期间又喝了些许红酒。之后,邢赣生离开娱乐城独自驾车去取钱准备买单,在返回娱乐城的途中,行至永修县第一中学门口路段时与刚下晚自习的学生张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邢赣生对车辆紧急制动,并停留片刻后驾车逃离现场。同年2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邢赣生在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张家坊被永修县公安局民警带回永修县交警大队接受询问调查。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邢赣生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92.7mg/100ml,认定为醉酒驾驶。经永修县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邢赣生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肇事车辆所属单位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6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邢赣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驾车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车辆所属单位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当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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