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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也得规矩来 盲目信任惹纠纷

2013-10-11 08:48 来源:九江法院网

     中国人深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对于亲戚往往碍于颜面,很多事情都是凭双方之间的信任办理。但无规矩不成方圆,往往不按规则办事,就会惹得一身的麻烦。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本为舅甥关系的双方却因为20000元的购车款而撕破脸皮最终对簿公堂。修水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冷清明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晏六购车款2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晏六与被告冷清明本属舅甥关系。2013年2月1日(即2012年腊月二十一日),原告晏六将其所有的小型货车一辆作价79000元卖给其外甥冷清明,双方当即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当即付款59000元,余款必须于农历2013年二月二十日之前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冷清明当即给付购车款59000元,原告晏六即将车辆交付给被告冷清明。2013年3月7日车辆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现原告晏六以被告冷清明未支付余欠购车款为由提出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余欠购车款20000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冷清明为证明购车款已付清,提供了:办理过户手续的过户费收据,证明车子已过户;车辆挂靠合同协议,证明车子现已挂靠修水县安泰公路运输公司;晏某某的银行卡号及明细账单,证明被告曾从晏某某处借款5000元以偿还欠原告的购车款。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书,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书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的约定,在原、被告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余欠的购车款20000元,被告有给付余欠购车款20000元的义务。被告冷清兵答辩称购车欠款已全部付清,并提供了办理过户手续的收款收据,车辆挂靠合同协议及晏某某的银行账号明细账。法院认为,被告所提供的车辆办理过户手续的收据,由于双方无约定付清购车款才办理过户,故被告所提供的收据只能证明车辆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不能证明被告已付清所欠购车款。对于被告所提供的车辆挂靠公司协议及晏某某的银行账号明细账,此两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偿还余欠购车款。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欠购车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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