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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引纠纷 购房人请求被驳回

2013-09-29 08:50 来源:九江法院网

    九江法院网讯  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逾期未交房,遂按照购房合同约定,退还了房屋首付款、银行贷款本金以及赔偿了违约金。但购房一方仍不满足,要求开放商赔偿购房时贷款利息26523.15及首付款利息,共计32004.67元,开发商不同意,购房一方随之诉至法院。近日,浔阳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结这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驳回了原告雷某、何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雷某、何某系夫妻关系,其共同于2012年2月9日与被告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九江市开发区长江大道一套商品房,总价款为453038元。双方约定,首付款143038元,余款310000元通过按揭方式支付。合同还约定,2012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60日内交付的,被告向原告每日支付已交房价款万份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全部已付款,并支付原告已付款的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143038元,并向银行贷款了310000元。由于被告直到2013年3月底才向原告出具交付房屋通知,原告遂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被告不允。后原告于2013年 5月9日申请退房,被告同意退房并退还了原告首付款143038元,银行贷款本金310000元及违约金4530.38元。后原告又要求被告赔偿购房时贷款利息及首付款利息共计32004.67元,被告不允,原告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方辩称,双方已就逾期交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协议,原告无权再要求公司支付其他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逾期交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故被告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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