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法院网讯 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逾期未交房,遂按照购房合同约定,退还了房屋首付款、银行贷款本金以及赔偿了违约金。但购房一方仍不满足,要求开放商赔偿购房时贷款利息26523.15及首付款利息,共计32004.67元,开发商不同意,购房一方随之诉至法院。近日,浔阳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结这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驳回了原告雷某、何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方辩称,双方已就逾期交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协议,原告无权再要求公司支付其他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逾期交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故被告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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