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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说已还息无凭证 法院判决仍要还

2013-09-13 13:43 来源:九江法院网

 九江法院网讯 书面证据的证明力在庭审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现今打民事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9月10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缺乏证据证明,故对被告辩称已支付借款利息不予采纳,判决被告李华偿还原告赵平借款10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庭审查明,2012年3月25日被告李华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辩称2012年3月25日因支付债务利息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利率10%,每月支付原告利息10000元,至2013年3月25日已支付原告90000元利息,但原告未出具收条。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李华辩称已支付原告90000元利息无证据证实,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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