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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生效判决难执行 法官到当事人家中调解

2013-08-22 13:34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8月20日,武宁县人民法院罗溪法庭法官一行来到原告叶梓家中,办案法官之前通过电话形式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原告家中再一次进行调解。

    被告肖志于2012年2月份骑车将原告撞伤,原告受伤严重,现仍瘫痪在家,生活不能自理。在此次调解之前,法院已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事实已经查明清楚,赔偿数额也可以确定,但为更好化解矛盾纠纷,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庭后调解。

    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受伤构成二级伤残,按照其居住地的赔偿标准计算被告肖志应当赔偿的数额高达45万元。作为被告而言,其家中经济条件较差,只有一套住房。如果不能调解,面对法院判决被告也无力支付巨额赔偿,只有法院执行变卖唯一的住房,到时被告一家人将失去唯一居所,而且法院执行变卖不动产还需对房产做出评估,其程序繁琐,耗费时间和财力。作为原告而言,现仍需要定期去医院做后续治疗,加上之前住院治疗欠下的几十万医疗费,让这个家庭急需救命钱。

    调解中,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之后,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法官劝解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通过大家一起努力将事情解决。现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问题已经达成初步意见。

    在不违法法律规定,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将调解进行到底是罗溪法庭法官在审判实务中一直坚持的。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庭审中的调解、庭后调解,调解已经贯穿了真个案件审判的过程。调解结案,对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最有利的,而且一定程度也上避免了法院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可较好解决执行难问题。(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文 九江法院网 周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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