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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组织介绍卖淫非法获利十余万获刑

2013-08-21 11:01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夫妇俩不务正业,起歪念组织、介绍卖淫获利10万余元各领重刑。近日,经江西九江市德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五年、二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3日至2013年3月28日,由被告人杨某提议,其与被告人郭某(杨某的妻子)在德安县某宾馆以3300元价格长期租用401房间从事卖淫活动,为卖淫女提供住宿、晚饭。被告人杨某负责联系卖淫女、介绍嫖客、介绍卖淫女到其他宾馆卖淫,被告人郭某负责收取提成、记账、做晚饭。卖淫女每次完成性交易,二被告人可收到50-100元的提成;当自己组织的卖淫女不够用或者嫖客不满意时,就介绍其他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收取30-50元的提成。2013年3月29日,德安县公安局在该宾馆401房间内将二被告人以及三名卖淫女抓获,并扣押记载非法盈利账本一本。根据账本统计,二被告人组织卖淫1600余次,非法获利11万元左右;介绍他人卖淫50余次,非法获利2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郭某通过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次数达到1600余次,非法获利10余万元,社会危害性极大,情节严重,对被告人杨某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组织卖淫过程中,被告人郭某负责收取提成、记账、做晚饭,协助被告人杨某组织卖淫,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某、郭某在组织或者协助卖淫过程中,介绍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数十次,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且情节严重,构成介绍卖淫罪。在介绍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真态度较好,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还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文 正义网 王海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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