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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车刮倒他人 酿成事故担责

2013-08-20 15:28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JJXMT.CN]    8月15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邹闽10226.5元,给付被告九江华东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37599.45元。

    2012年8月17日6时许,张增华驾驶华东公司所有的赣G07001号挂赣G1106号重型半挂车,由彭泽县马当镇沿301省道往九江方向行驶,行至彭泽县龙城大道公路局路段时,超同方向原告驾驶的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过程中将原告刮倒,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彭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由张增华负全部责任。

    原告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彭泽县人民医院治疗,又因伤情严重当天由救护车送至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原告左手第4、5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手背、头顶皮肤软组织挫裂伤术后,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2年9月17日原告出院。2013年5月11日,原告再入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行内固定取出术,至5月27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39005.5元。

    华东公司的赣G07001号牵引车、赣G1106号挂车均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自2011年10月14日始为期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伤后,华东公司先行垫付了41500元,为其他损失,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共赔偿57726.5元。

    法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人身受伤,要求赔偿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此次事故由张增华承担全部责任,而张增华驾驶的车辆系第一被告所有,在为华东公司驾驶车辆时发生的事故责任应由华东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依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合理损失认定为共计47825.95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文 九江法院网 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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