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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诉对方拥有第三者 昔日恩爱夫妻为哪般

2013-07-04 09:40 来源:九江法院网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间最重要的就是坦诚相待。然而,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昔日恩爱有加的夫妻双方却在庭审中互相指责对方在外有第三者。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冷玲菊与被告樊宝财于2009年4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不错,街坊邻里有口皆碑。2011年2月,因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有第三者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之后原告便外出务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庭审中,原告提出被告在外有第三者,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希望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被告在答辩状中也指出原告要求离婚是因为在外有第三者,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必须补偿被告人民币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互相指出对方在外有第三者,但没有相关的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但双方分居已有二年多,并且在庭审中被告也表示愿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应视为确已破裂。对于被告方提出的经济补偿50000元的请求,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因此,其要求原告补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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