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年仅十七岁的德安县男子吴子明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6月减刑出狱。六年的监狱生活,并没有让他痛改前非,重新做人,释放不到两年,再次因抢劫把自己送回了监狱。6月26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吴子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刑满释放后短时间内再次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理应从重处罚,鉴于其使用暴力较轻微,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人身损害,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已代被告人全部退赃,对其可酌情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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