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武宁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夏秋雨诉与被告邓飞、被告江西省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被告江西省九江市公路管理局武宁县分局关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生效。对于原告各项损失被告邓飞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泰鹏公司及被告公路局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2012年11月13日19时20分,受害人童猛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06线自东向西行驶,行至97KM+129M上湾路段时,车辆碾压被告邓飞建设该路段附近农田水利工程遗留公路上的沙堆后摔倒,事故发生后童猛被送往武宁县中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查本案事发路段省道306线清江乡路段系公共道路,被告泰鹏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沙在占道堆放,在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清理,亦未设立警示标识,妨碍车辆正常通行;被告公路局作为公共道路管理者,在该沙堆占道堆放半年多时间内未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受害人童猛未取得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即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遇障碍物时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碾压该沙堆后滑倒并导致死亡。受害人及被告泰鹏公司、公路局的行为均系导致该事故的原因,应根据其原因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因受害人本身具有重大过失,应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故被告泰鹏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公路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邓飞系被告泰鹏公司在武宁地区的项目负责人,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被告邓飞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及公司均系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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