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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法院发布严厉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6-04-11 17:18 来源:九江法院网

   [九江新媒体JJXMT.CN] 随着社会信息的流通和人脉关系的密切,新的复杂问题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严峻考验。受各类不同案件频发、高发,有钱却不还的“老赖”数量有增无减的影响,一定程度制约了执行的顺畅发展。为了应对这种被动局面,缓解法院执行难。近年来,瑞昌市人民法院通过落实相关法律文件,穷尽各类执行手段。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老赖,有能力履行而恶意规避法院执行行为的被申请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对构成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践踏司法公信的老赖份子,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给予刑事处罚。仅今年,瑞昌市人民法院就对2案3名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判决,较好地维护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一:柯某申请执行黄某提供劳务责任纠纷一案。
 
  2012年11月,本院受理申请人柯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提供劳务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款5605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长期藏匿在外,故意逃避执行,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2014年3月本院将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被执行人迫于法律震慑,于2015年3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将赔偿款全部支付给申请人。
 
  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隐瞒住所,逃避执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执行人归案后,能主动履行义务,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且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遂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黄某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但其不仅拒绝、规避执行行为,还视法律为儿戏,恶意隐瞒住所,逃避法院执行,让判决生效文书难以兑现。黄某的行为表明其规避法院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到应有惩处。该案例警示所有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得到应有的惩处。最后,法院鉴于其投案自首,归案后又主动支付全部案款,且取得申请人谅解,酌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案例二:谈某某申请执行罗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谈某某申请执行罗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万元。瑞昌法院于2014年元月受理该起执行案后,承办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罗某、罗某某擅自处置法院在诉讼期间的保全财产,且在收到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不但不主动到法院履行法律义务,还改变通讯联系方式,故意逃避法院执行,致使法院无法执行。鉴于此,本院于2014年9月将该案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受理后,通过网上追逃,被执行人罗某于2014年12月18日在长沙市汽车站落网,被执行人罗某某于2014年12月17日在湖南省郴州市落网。两被执行人落网后,其亲属偿还了全部所欠债务,后取得了申请人的误解。
 
  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罗某某在执行过程中,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并转移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但两被执行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让家属偿还了全部案款,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遂于2016年元月19日作出判决,被执行人罗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执行人罗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两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义务,但拒不配合法院执行,还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改变通讯联系方式,以此来规避法院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法院鉴于两被告人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罚当其罪,在当地起到了判决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九江法院网 王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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