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15万元做生意不还被告法庭上辩称系股金
2014-07-23 17:38
来源:今日彭泽
借了15万元做生意不还被告法庭上辩称系股金
一张借条让他计谋落空
7月18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资金性质是借款还是股金认识不一致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因被告出具借条且其无证证明与原告间合伙关系,法院判决被告龙某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某借款15万元。
2009年2月22日,被告龙某因做棉花生意向原告何某借款15万元,并写了借条,后何某多次向龙某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龙某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龙某说:“从何某处借15万元属实,借条是我写的,但是没有约定利息,后来借款转为股金,且我已经分给何某1万元的红利。”
法院认为,被告龙某辩称原告何某的借款已入股金,虽然提交了一份收据,但没有原告何某的签名认可,亦无合伙协议证实,故依法不予采信。故作出如上判决。(江帆 查本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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