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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区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

2013-09-13 10:59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13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规定,我区决定对2013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进行调整。调整的待遇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增加190元、180元、170元、160元;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增加150元、130元。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5元、65元,增加抚恤金之和不超过213元/月。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照自理能力档次分别给予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生活护理费。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12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文 王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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