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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细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办法

2019-08-09 09:31 来源:
 
  江南都市报讯 戴炼敏、王林华、全媒体记者王平报道:8月9日,记者获悉,近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九江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分类细化了差旅伙食费和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费(以下简称“市内交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接待单位开具凭证及收取费用管理。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出差人员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
  
  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派车或公车平台派车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
  
  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食堂收款凭证或单位证明等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凭证,相关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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