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时事 > 九江时事

明年底前九江小区须配建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将大幅增加

2019-07-12 15:19 来源:

   

  
  江南都市报讯 王林华报道:7月11日,记者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江西省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九江市正式出台了《九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规定,为切实解决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到2020年底,完成全市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50%、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的目标任务。
  
  配套幼儿园移交工作
  
  1.无偿移交
  
  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约定无偿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均应按约定如期无偿移交给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办幼儿园。
  
  凡建设用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小区(含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安置房小区等)配套幼儿园,或建设时免收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幼儿园土地出让金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均应无偿移交给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办幼儿园。
  
  省、市属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建设的独资(全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办幼儿园。
  
  2.协商移交
  
  (1)规划并建成的商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已按原土地出让价格退还土地出让金的,由本级政府将配套幼儿园收回并交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办园。未按原土地出让价格退还土地出让金的,由本级政府组织将举办权移交至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园。原则上应在2019年9月底前完成回收、移交手续。
  
  (2)规划未建成的商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已按原土地出让价格退还土地出让金的,建设单位须按相关规划标准和时间要求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办园;未按原土地出让价格退还土地出让金的,建设单位也须按相关规划标准和时间要求建成后,由本级政府组织将举办权移交至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配套幼儿园补建工作
  
  1.住宅开发项目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未按要求同步配建的,如项目尚未全部开发完毕,住建部门应督促开发单位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启动配套幼儿园建设,并在2020年12月底之前竣工验收。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开发单位后续项目审批时,应征求教育部门有关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的审查意见。
  
  2.住宅开发项目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未按要求同步配建的,如项目全部开发完毕,由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3.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幼儿园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好与小区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每1200户建设一所规模不低于6个班的幼儿园,单个小区1200户及以上的必须在本小区建设,1200户以下的小区或居民区采取统筹合建的方式配套建设;住建部门应牵头组织教育和民政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幼儿园等公建配套建成后的产权界定、移交主体、使用维护管理等要求。
  
  配套幼儿园举办工作
  
  1.教育行政部门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统筹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2.凡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达不到50%的县(市、区), 辖区内移交的小区配套园要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公办学位不得低于80%。
  
  3.小区配套园作为城镇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内容,不得将其审批为营利性幼儿园或高收费幼儿园。已经举办为高收费幼儿园的,必须于2019年12月底之前转为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拒绝转办的,暂缓其年检,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招收新生并进行公告。
  
  4.小区配套幼儿园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签订的委托举办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要约定收费价格,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5.对已交未用的,各县(市、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2019年秋季组织投入使用。
  
  6.对已出租或已出让的配套幼儿园,收回后可优先由原承租方或受让方在原合同约定期限内继续举办,但须按照普惠性质办园,并与教育部门签订办园协议。

相关阅读

热点推荐

热门排行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我是网站编辑,网站事务点我联系 - 提供新闻报料,点击这里联系我 - APP、微博、微信、新媒体业务合作点我

融合微信号、微视频、头条号等媒体号的九江地区门户网站! 九江视窗网 JJSCW.COM.CN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九江视窗传媒有限公司 - 赣ICP备13004140号 -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