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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公租房廉租房申报准入、审核分配及优惠办法有调整

2019-06-06 10:33 来源:九江新媒体
    江南都市报讯 王林华报道:6月3日,记者获悉,近日,九江市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九江市本级保障房申报准入、审核分配及优惠办法(修订)》的通知,记者了解到,九江公租房廉租房申报准入、审核分配及优惠办法有调整,具体如下:
 
一、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及分配流程
(一)申请报名。
以公共租赁住房网上申报平台为依托,申报对象可网上自主申报,常年接受申请报名。
(二)审核、公示。
审核方式:社区受理,街道、区、市三级联合审核。
公示方式:公租房申报对象在三级联合审核合格后进行一榜公示;廉租房申报对象依审核程序分别在街道、区、市进行公示即三榜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住房保障资格证明,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3年。
(三)房屋配租。
在实物配租前,依据房屋分配情况将可再次分配房源统一向社会公布。具有住房保障资格的对象,可在资格有效期内,参与所有批次的摇号分配,直至中签为止。
(四)摇号分配。
在公证、监察、群众监督员、电脑信息专家等监督部门及监督专业人员现场监督下,对可分配房源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电脑摇号分配。
 
二、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1.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已婚的必须与配偶共同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自主选择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共同申请人须为与申请人或其配偶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
2.申请家庭在九江市中心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且无资助住房(有资助住房是指直系亲属在市中心城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3.申请人为九江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籍;申请人为外来就业人员的,申报时须办理市中心城区居住证,并在市中心城区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人为外来创业人员的,申报时须有中心城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中央和省级直管单位,工作地在九江市中心城区的,需提供上级主管单位开具的在九江市中心城区的工作证明)
 
(二)廉租住房(即申请租金补贴)准入条件。
1.申请人须为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籍满2年以上的法定成年人。已婚必须与配偶共同申请;单身申请的,申请人为男性须年满30周岁,女性须年满28周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自主选择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共同申请人须为直系亲属。
2.享受民政部门认定的九江市中心城区城镇低保对象、城镇特困人员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3.申请家庭在九江市中心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且无资助住房(有资助住房是指直系亲属在市中心城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时,需计算申请人同户籍其他未列入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
4.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报九江市廉租住房:
(1)已享受了房改房或集资房;
(2)处置私房或公房不满2年;
(3)离异人员在离婚前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离婚未满2年;
(4)拥有营业性非住宅、消费性车辆或在工商部门注册企业。
 
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
对获得廉租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省部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人员(即九江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孤遗孀、病故军人遗孤遗孀、参战参试军人)和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棚改拆迁对象,优先进行实物保障。
 
四、其他
1.上述时间界定以审核时为准。
2.发放的住房保障资格证明,有效期3年。
3.上述准入条件以批复后公告之日起实施,已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参照老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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