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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鼓励中心城区建设公共停车场 新建公共停车场可享受优惠政策

2019-01-11 14:42 来源:江南都市报

   [九江新媒体JJXMT.CN]江南都市报讯 王林华报道:1月9日,记者获悉,随着九江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设施供给不足、布局不平衡,导致城市交通拥堵、停车困难等问题日渐突出,近日,九江市出台了《九江市鼓励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动九江市公共停车场建设。

  
  《意见》的实施范围指的是中心城区(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含2017年、2018年已纳入市政府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共停车场)。所称的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公共停车服务,并纳入统一管理的新建地下停车场和地面、地上立体停车场。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停车场须工商、税务等各项建设经营手续齐全。
  
  按照要求,鼓励多种形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其中包括:按照规划选址要求,单独建设专门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医院、商场、学校等地下空间,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对既有公共停车场进行扩容改造;鼓励项目建设超出配建比例建设停车设施,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利用闲置国有集体建设用地或政府储备地块,建设临时平面、立体公共停车场。
  
  新建公共停车场,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重大重点工程的优惠政策,依法减免各种押金,服务性收费,单建地下停车场按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40%比例修建人防工程。
  
  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用地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配建总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不超过用地面积的10%。此外,对于停车供给大于停车需求的道路,结合道路实际的行车需求,原则上新建公共停车场周边300米范围内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统筹考虑财政收入、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由投资者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收费标准。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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