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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发文规范农村建房 力促农村建房规范有序

2018-10-29 09:35 来源:江南都市报

  [九江新媒体JJXMT.CN] 江南都市报讯 龚俐、王林华报道:近日,记者在九江市政府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鉴于九江市目前尚无针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九江市规划局牵头起草了《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升九江市农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强化管理与监督,达到规范村民个人建房管理的目的。9月13日,市政府将《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

  

  谁能在农村建房?

  

  记者了解到,办法中的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是指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具有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且享有法定权利和义务、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拥有农村集体户口,还要什么条件才能申请住宅建设呢?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需以户为单位申请住宅建设:无自有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当地标准的;因兄弟姐妹或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经公安部门核发了户籍的;外来人口落户,经公安部门核发了户籍,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履行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的; 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征收、占用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经县(市、区)房产部门指定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属D类危房,且无其它居所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记者发现,办法规定了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含厨房、厕所等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占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村民住房的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面积宜控制在300平方米内,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农村建房怎么建?

  

  符合条件后,有需要的村民就可以申请住房建设了。具体步骤是:

  

  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或者村(居)民理事会对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属本地村民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由村(居)委会在申请人所在村小组负责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小组、村(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组织规划所、国土所、村(居)委会等相关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符合要求的,填写《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第二个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审查,并在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建房用地涉及林业、公路、江河湖库、文物保护、旅游景点等有特别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还应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现场踏勘。

  

  对于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规划所、国土所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县(市、区)规划部门每月审批一次,县(市、区)国土部门每月集中报本级政府研究审批,需报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批的每月集中申报一次。同意建房的由村(居)委会及时张榜公示。符合审批要求的,村(居)委会或者村(居)民理事会与申请人签订拆旧协议、按选定户型建房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规划所核发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对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在符合规划、用地等要求的前提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和用地审核,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拿到审批权证后,村民建房可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出具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或者选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建房管理机构应当为建房户免费提供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供建房户选择使用,并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在办理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时严禁违规收费

  

  建房选址如何选?

  

  记者发现,在该办法中提出了村民建房的规划衔接及建房选址要求,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对不符合村庄发展实际、不能有效指导村庄建设发展的村庄规划应抓紧修编。对已有村庄规划且符合当地实际的,需引导村民依照规划进行建设。对分散型、小规模和目前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完善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合理布局,满足村民建房需求。

  

  鼓励村民适当避开交通沿线选址建房。确需在交通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村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的距离不少于30米。在铁路沿线两侧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最外侧轨道的中心线的距离不少于50米。重要交通廊道沿线应加强景观环境控制,加大建筑退让。铁路、高速公路、环庐山公路、环西海公路、昌九大道等重要交通廊道沿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不宜新布点村民建房。

  

  办法要求要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山体、水体、植被等的破坏。不得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标准后方可批准建房。不得擅自拆除或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零散分布在农村的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存要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哪些事做不得?

  

  记者看到,办法明确了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不停止建设或违逾期不拆除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村民未经批准建房、少批多建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等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建房,拒不停止违法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易地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违规使用宅基地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所建房屋一律拆除。

  

  村民建房重点管控范围

  

  根据《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九江市建设实际,综合考虑城市发展需要和村民建设需求,九江市中心城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重点建设管控区域划定如下:

  

  城市规划区管控范围:结合正在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暂定为:东至鄱阳湖;西至市区行政边界;南至杭瑞高速、庐山风景名胜区北界和市区行政边界;北至长江,面积约695平方公里。

  

  规划建成区域管控范围:结合正在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暂定为:东至城东工业基地盘石水泥有限公司东、杭瑞高速、芳兰大道、威家镇和滨湖新城规划建设用地东及姑塘产业基地规划建设用地;南至杭瑞高速、沙城工业园规划建设用地南侧、105国道、张家山南侧、原105国道和南外环路南侧、鸦雀山和凤凰山南侧至大桥村;西至赤码大道、赤湖工业园及港口街镇城镇开发边界南侧、304省道南侧约300米处、赛城湖北岸、通江大道西侧约300米位置处;北至长江;范围面积约392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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