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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就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2018-10-10 09:43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JJXMT.CN]江南都市报讯 王林华、全媒体记者王平报道:10月9日,记者获悉,为了加强对九江市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的管理,传承与弘扬九江市优秀历史文化,近日,九江市出台了《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记者了解到,建成三十年以上,未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能够反映本地居民特定历史时期生活状态的住宅类建筑也可申报为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认定标准

  

  据悉,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为建成三十年以上,未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在区域上具有重要历史贡献;在九江明清、近现代城市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重点反映本地码头开埠、租界商贸等文化特色;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反映计划经济时期,经济结构改革的风貌变化。(原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革等)在九江产业发展历史上具有代表性的整体格局、生产建筑、库房、生活建筑等其他附属设施;住宅类建筑反映本地居民特定历史时期生活状态。

  

  具有较高的建筑技术及艺术价值:反映九江各历史阶段的建筑设计风格,具有典型性;建筑构建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价值;建筑具有九江地区的建筑样式及建筑符号。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和科技水平;

  

  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的建筑。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记者了解到,九江将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市、县(市)、区主管历史建筑保护的行政部门举报危害历史建筑的行为。市、县(市)、区主管历史建筑保护的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及时调查、处理危害历史建筑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据了解,本条例适用于九江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历史建筑和历史建筑群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九江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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