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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区全面启用维修资金个人自缴系统

2018-02-05 11:21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JJXMT.CN]江南都市报讯 王林华、全媒体记者王平报道:2月2日,记者从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即日起,九江市城区全面启用维修资金个人自缴系统,取消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模式。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代收或委托他人代收维修资金,施行有效期为5年。

 
  已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称“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但未进维修资金专户管理的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应在2018年2月9日前到市物业与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办公室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对逾期不按规定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经侦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已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但未售出或自留的商品房,从2018年3月1日起,在办理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房屋交易确认手续前,其维修资金首先由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统一交存,然后在签订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后至该房屋交付使用前,由该房屋买受人(业主)按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向开发建设单位交纳该房屋的维修资金,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向房屋买受人(业主)按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收取应当由其交存的维修资金时,应当向该房屋买受人(业主)主动出示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合同所涉及房屋的维修资金已经先行统一交存的凭证。否则,相关买受人(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并可向房产主管部门举报或咨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将房屋交付给未按国家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买受人(业主)的开发建设单位,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及时整改或履行法定义务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九江市房产局还将结合《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的相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全市、全省甚至全国范围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予以通报,并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如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和现售的备案、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或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和房屋交易确认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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