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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管理有法可依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发布 系九江第二部地方性法规 明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12-29 11:14 来源:江南都市报

   [九江新媒体JJXMT.CN]江南都市报讯 钟文、王林华摄影报道:12月28日下午15时,九江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在大会上获悉,《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九江市第二部地方性法规正式诞生。

新闻发布会.jpg
 
  记者了解到,城市市容管理包括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户外广告与标识设施、城市道路及设施、车辆与停车场地、施工场地的容貌管理,城市水域、绿地和灯光景观管理等。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jpg
 
  违法搭建逾期未拆要罚款
 
  《条列》规定,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禁止对建筑物的临街立面擅自进行改建,禁止以破墙开店等方式改变、破坏临街建筑物,禁止违法搭建。违法建设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应当统一规范设置,不得在阳台外安装支架或者晾晒、悬挂物品。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应当安装在规范的内嵌式承载设施上,不得裸露在建筑物外廓。
 
  临街建筑物需要安装防盗网的,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设置,临街建筑物第一、二层应当设置内嵌式防盗窗或者隐形防盗网,第三层以上应当设置隐形防盗网。
 
  学校周边禁发印刷品广告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征得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设置,到期后设置人应当拆除。
 
  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标语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安全,出现破损、陈旧、污秽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禁止在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广场、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禁止在市区跨街巷悬挂或者在杆柱间凌空悬挂商业性的横幅、条幅。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在特定场所发放印刷品广告或悬挂横幅、条幅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随地烧烤或被罚500元以上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挖城市道路或者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在城市干道、住宅楼、杆柱之间设置架空管线;直接向城市路面排放污水,倾倒淤泥、垃圾;擅自在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规定的区域和时段外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擅自开挖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或者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维修和清洗车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排放污水、倾倒淤泥或者垃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的露天烧烤或者提供烧烤场地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执法人员行为
 
  对依法应当处理的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行政协同职责,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不及时移送,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不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其他负有市容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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