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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新司法解释 今日起正式实施

2016-03-01 09:49 来源:九江日报

哪些规定将影响你我生活法官解读房、车的那些事

   [九江新媒体JJXMT.CN]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部司法解释共22个条文,今日起正式开始实施。在新的司法解释中,有哪些规定将影响你我的生活?又体现出了怎样的立法精神?浔阳区法院民二庭庭长陈新娟结合实际案例,选择其中与市民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新规进行解读。

  在陈新娟看来,本次新规从保护交易的原则出发,更多的体现出了对老百姓物权的尊重,更加充分地保障了老百姓自由处置物权的权利。
 
  动产交易,买受方“腰杆更直”
 
  记者:记者注意到,新规中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该怎样理解这条规定?
 
  陈新娟:这条新规针对九江市民的主要是车辆,当然也包括其他的动产。比如说,李四出钱买了张三的车,但是张三还欠王二的钱?王二能不能说拿车子来抵偿债务?答案是不行,本次规定明确了在这种情况下,李四的权利要优先于王二的权利,即使车辆还没有登记过户,法律也优先保护买方的权利。除非这辆车事先有抵押。
 
  这条规定反映出背后的理论就是,对于车辆等动产物权,以实际交付并占有作为优先享有的条件。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也会这样考虑,对于车辆等动产,只要你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实际在使用,那么你就是所有权人,一般情况下其他人不能对抗你的权利。可以说,新规让善意的买受方“腰杆更直”了。

  房屋登记“失真”可以先打民事官司
 
  记者:新规中第一条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如何看待这两条规定?
 
  陈新娟:这两条规定主要是针对房产,也防止出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互相推诿的情况。比如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了一套房子,婚后只登记在妻子一人头上,后来夫妻不和,丈夫索要该房产,按照原来的规定,还要先去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房产的登记,再来确认房屋的所有权。现在按照新规,丈夫可以直接起诉妻子要求确认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法院应该受理。在实际审判中,这种情况很常见,不光是夫妻共同购房,还包括其他买卖、赠与、抵押等等,都会造成房屋登记“失真”的情况,按照新规,可以先打民事官司,确认所有权之后,再要求行政机关变更登记。
 
  当然,在这类诉讼中,提起诉求的一方应该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以上说的夫妻,丈夫就要提交他们夫妻共同出资的证据,获得法庭支持,则可以确认他是房屋所有权人。本条规定背后的理论就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只是一种形式审查,而实体物的审查则以诉讼为准。比如,夫妻双方离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无论房产局那边是怎么登记的,法院判给谁就是谁的。
 
  预告登记效力大一房二卖不可能
 
  记者: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您如何看?
 
  陈新娟:本条规定分量很足。预告登记制就是为了防止开发商或者其他售房人一房二卖、多卖的情况,比如说,你买了一套房子,约定一年后过户,但在这一年中,开发商或者售房人又把房卖给其他人,最后造成扯皮的情况屡见不鲜。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预告登记后,未经买房者(预告登记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次新规明确了以上“处分”的几种情况:转移所有权、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
 
  在此,本报也提醒各位市民,在买房后应该及时去进行预告登记,只要你进行了登记,在没有经过你同意的情况下,第二个买主无论出多少钱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九江日报 记者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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