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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多项举措全面实施“河长制”

2015-11-04 08:56 来源:中国江西网

   [九江新媒体JJXMT.CN] 记者从11月2日结束的“全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现场推进会”上获悉,江西省公布了首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县(市、区),实施“河长制”,试行生态补偿办法等,出台多项相关措施,力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

 
  16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县(市、区)并非“铁”帽子
 
  10月30日,江西省委、省政府同意将武宁县、婺源县、崇义县、芦溪县、南昌市湾里区、浮梁县、南昌市新建区、安福县、共青城市、安远县、余江县和昌铜高速生态经济带(包括靖安县、铜鼓县、宜丰县、奉新县)共16个县(市、区)列为江西省第一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县(市、区)。
 
  会议要求先行示范县(市、区)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探索、大胆尝试,为全省乃至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积累经验。
 
  记者从现场推进会上获悉,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县(市、区)并非终身制,不是“铁”帽子。
 
  省委、省政府鼓励更多的县(市、区)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陆续加入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行列。但是,职能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已获批的先行示范区进行抽查、回访,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取缔。
 
  实施“河长制”,建立健全的河湖保护管理体制机制
 
  本次现场推进会上出现了一个新鲜名词--“河长”。江西省江河湖泊众多,江西省为保障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建设,建立健全河湖保护管理机制,决定在全省实施“河长制”。
 
  由省、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行政区域“总河长”“副总河长”,省市县(市区)党政四套班子相关领导担任河流的“河长”。推动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村级组织全面履行河湖保护管理责任,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生态。
 
  会议明确指出,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有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江西境内的“五河一湖”干流和跨设区市支流及长江江西段省级“河长”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相应领导分别担任。河流所经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河长”“县河长”。
 
  据了解,到2015年底,江西省建立县级以上“河长制”组织体系,2016年底,赣江支流、抚河支流、饶河主支、东江等河流建立覆盖到乡、村的“河长制”。到2017年底,全省全面实施“河长制”。
 
  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提升水环境质量
 
  为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全省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力度,提升水环境质量,保障长江中下游水生态安全,制定《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办法》适应于江西省境内流域生态补偿,主要包括鄱阳湖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大河流,以及九江长江段和东江流域等。以省对县(市、区)行政区划单位为计算、考核和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对象,涉及全省范围的100个县(市、区)。
 
  2016年全省流域生态补偿资金20.91亿元,具体筹集方案如下:
 
  整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10.91亿元;
 
  整合省级专项资金3亿元用于全省流域生态。其中,“五河一湖”和东江源头生态保护区奖励资金1.7亿元、省水利厅0.4亿元、省发改委0.3亿元、省林业厅0.3亿元、省环保厅0.3亿元;
 
  省财政按规定新设全省流域生态补偿专项预算资金,2016年新增安排专项预算资金3亿元;
 
  地方财政筹集4亿元,其中,11个设区市本级筹集1亿元,100个县(市、区)筹集3亿元;
 
  同时探索依法依规从社会、市场筹集生态环保类建设资金,建立生态基金,推进全省生态补偿及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国江西网 记者周学军、钟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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