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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新建小区须配建停车场

2015-03-24 09:30 来源:浔阳晚报
    [九江新媒体JJXMT.CN]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加,停车问题也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浔阳晚报记者获悉,为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满足市民停车需求,日前,我市出台了《九江市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市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又有哪些值得大家关注的呢?
 
    新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应配建停车场  未配建的在改扩建时应补建
 
    《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科普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市场、医院、学校、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和城市发展的需要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或者配建专门的停车场地,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
 
    同时,下列已建成的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1、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2、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贸易市场、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3、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公共停车场泊位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业主享有专用停车场优先使用权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公共停车场的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停车场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前15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本居住区业主享有专用停车场优先使用权,专用停车场不得因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或者出售停车泊位造成本居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得不到满足。居住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据了解,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非繁忙路段设置适当免费临时停车泊位
 
    《办法》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除临时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编制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时,应当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停车矛盾不突出的非繁忙路段设置适当的免费临时停车泊位。
 
    同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建设规划、市政管理、执法等部门,根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划定机动车道路和人行道上的临时停放路段和时段。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在人行道红线外至合法建筑物之间开放式场地由单位或个人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临时停车场设置人应按规定标准对人行道实施硬化并承担实施费用。
 
    社会公益、公用事业单位的停车场应为社会提供免费服务
 
    停车场的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停车收费按区域划分不同等级,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定价政策。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条件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等社会公益、公用事业单位设置的停车场应为社会提供免费服务,以缓解城区停车难的矛盾;对不具备免费条件的,可收取适当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使用标价牌,标价牌应当表明定价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统一发票,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浔阳晚报 记者  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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