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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保障房管理局迅速查处承租户违规使用行为

2013-09-13 10:40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我愿意撤回广告,停止在公租房内从事经营活动……”9月9日,怡居苑公租房小区内,又一承租户利用公租房从事经营活动被市保障房管理局工作人员上门制止。

  市中心城区公租房怡居苑、怡和苑自8月26日开始交付使用起,市保障房管理局便把公租房的后期管理工作迅速在公租房小区展开。该局利用新闻报道、展板、墙报等多种形势宣传了公租房政策,并为每位承租户发放一份《入住须知》,还在办理交房手续过程中与承租户开展“一对一”式的入住前教育活动。但尽管这样仍有个别住户出现了在住房抱着侥幸心理在住房内从事经营活动。9月4日下午,怡居苑交房工作人员在完成一天紧张交房工作之后的巡查中,发现4栋某承租户在门口树立了一张小广告牌,内容为欢迎参观室内窗帘样品,该局工作人员立即进门查看,该住房内无任何居家家具,四周的墙壁上全部挂满了窗帘,厨房内还有3台抽油烟机样品,该承租户主正在办公桌上填写着经营票据。9月9日中午,工作人员完成上午交房工作后进行巡查时,怡居苑交房工作人员发现1栋某承租户在其住房窗户上张贴了大幅出售抽烟机的广告和联系电话。发现上述情况后,该局工作人员都立即向承租户强调了公租房不能改变用途的相关政策,要求承租户遵守保障性住房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相关规定,并要求承租户立即整改,并在3天内整改完毕,如逾期整改不到位将依法收回公租房承租权。通过教育,两家承租户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承认了有利用公租房从事经营活动的想法及行为,表示将尽快撤除广告和屋内出售的物品,不在公共租赁住房内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规定,市保障房管理局下一步将不断加大管理工作力度,进行规范管理并将后期管理工作持之以恒。 (肖小龙)

  新闻链接:《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居住,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负责维修或按价赔偿。承租人应及时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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