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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新老农保制度衔接政策出炉

2013-08-31 13:47 来源:九江日报

    不知你还记得否,大约在20年前,你在农村通过民政部门缴纳了农保?如今,你在城里有了社保,这两项养老保险该怎么处理呢?昨日,记者从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获悉,根据全国、全省的统一部署。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正在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民政部门在1992年开始实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开始进行衔接,并明确了六种衔接具体政策。目前,全市农保部门正在抓紧开展老农保数据清理工作。

    据介绍,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工作按照“制度并轨、账户统一、待遇叠加、平稳过渡”的原则,分类实施,稳步推进。六项衔接具体分别是:

    (一)参加老农保已达到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人员的衔接办法。衔接时,年满60周岁且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后,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从转入之月起,将老农保养老金和新农保养老金合并发放。

    (二)参加老农保未达到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人员的衔接办法。衔接时,未满60周岁且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可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同时应按新农保规定参保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时,对个人账户中的新农保缴费积累额(含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利息),按照新农保待遇计发办法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将老农保养老金与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

    (三)参加老农保未达到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人员的衔接办法。衔接时,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应按新农保规定参保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时,对个人账户中2013年6月30日前的老农保缴费积累额(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按国家规定的分段计息办法计算的利息),按照老农保待遇计发办法计发老农保养老金;对账户合并后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不含2013年6月30日前的老农保缴费积累额),按照新农保待遇计发办法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将老农保养老金与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

    (四)关于老农保退保问题。对不同意按上述第(二)、(三)项办法进行制度衔接的老农保参保人,允许办理退保手续,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保险关系。

    对参加了老农保,但又不符合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尚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应办理老农保退保手续,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保险关系。

    对参加了老农保,但又不符合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如待遇领取时间已满十年保证期的,从本意见实施时,停止发放老农保养老金,如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保险关系;如待遇领取时间不足十年的,在本意见实施时,一次性补齐其十年保证期待遇余额,之后如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保险关系。

    对领取老农保养老金不足十年的身亡人员,如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本意见实施时,尚未领完十年保证期待遇余额的,一次性补齐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十年保证期待遇余额,并终止老农保待遇责任。

    (五)老农保缴费年限不计算为新农保缴费年限。

    (六)原参加老农保,现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可进行转移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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