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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公路客运票价出新规

2013-08-11 12:19 来源:九江新媒体

    我市公路客运票价出新规

企业浮动票价一个月内不能再变

    [九江新媒体]以前,公路客运企业在物价局规定的最高票价下有自由浮动的权利。但最近,市物价局出台新规,企业在自主确定票价时必须遵循一旦票价确定,一个月内不得再变的原则。

    为了规范我市客运价格管理,近日,市物价局发文进一步明确客运价格管理权限以及车票价格构成。其中,农村客运班车实行政府定价,由各县、市、区物价和交通部门报当地政府制定;属各县、市、区跨县、市、省的公路客运票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审定最高票价;市城区市跨县、跨市、跨省公路客运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交通局制定最高标准。

    作为运输经营企业,在执行具体票价时不超过最高标准范围可以浮动,自主确定,但应提前一周报当地价格、交通部门备案,并提前一周在车辆始发地售票场所醒目位置对外公示,明码标价;除国庆、春节两大节日及政策性调价外,票价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月内不得变动;春节及节假日期间,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或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如果国庆、春节两大节日在价格政策范围内执行价格变动,应通过各种渠道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

    同时,市物价局规范了票价的构成,即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其他法定收费(中央空调服务费)。其中旅客站务费运距在100公里以内每人次计收0.5元;运距在101~200公里以内的,每人次计1元;运距在200公里及以上的每人次计收1.5元;若不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等条件的车站,未实行统一售票的汽车客运站不得收取站务费,对中途上车的旅客不得收取站务费;另外,车辆通行费按平均实载率60%计算,中央空调服务费每票最高不超过1元。(文 浔阳晚报 付凌 记者张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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