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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卢天锡建议加快“毒驾入刑”

2015-03-04 11:33 来源:中国江西网
    [九江新媒体JJXMT.CN]近年来,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多,危害严重。全国政协委员、九江市副市长卢天锡接受中国江西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比之酒驾,毒驾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毒驾入刑”已刻不容缓,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快“毒驾入刑”步伐,以预防和减轻因毒驾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吸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 危害严重
 
  近年来,吸毒类犯罪呈高发态势,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多,这引起了卢天锡的关注。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要慢21%。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害驾驶罪已被列入刑事追责范畴。据有关部门统计,自“醉驾如刑”实施以来,酒驾行为平均每年减少了近50%。
 
  “与酒驾相比,毒驾更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带来更严重的后果。但是,毒驾却始终没有入刑,面临着社会危害大却处罚较轻的窘境。”卢天锡告诉记者,经走访和调研,他发现,目前我国查处毒驾的法律依据分散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和《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条文中,没有对毒驾的刑事处罚规定。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机,一般是处以200元罚款,并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对吸毒行为给予治安处罚,而行政处罚的违法成本与毒驾的现实危害严重不成正比。
 
  卢天锡表示,毒驾未入刑,使得吸毒人员对毒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主观上放任毒驾的危害后果,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毒驾入刑”已刻不容缓 建议加大惩处力度
 
  为预防和减轻因毒驾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卢天锡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快“毒驾入刑”的步伐。
 
  “从完善法律体系的角度,‘毒驾入刑’也是很有必要的,与‘酒驾入刑’一样,‘毒驾入刑’理论依据为‘风险刑法’,即刑法介入的早期理论化,也就是刑法不能等人们的权益被侵害之后才起作用,必须提前介入危险的控制过程,将具有抽象危险的犯罪行为规定为犯罪,最大限度地防止其转化为具体的危险,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卢天锡表示,目前欧美大部分国家都已将毒驾入刑,对毒驾行为严厉惩治。如法国法律规定,吸食大麻等毒品后驾车者,一经查获,即将被判处两年监禁并处以4500欧元的罚款;美国对酗酒、吸毒后驾驶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
 
  关于“毒驾入刑”,近些年来也曾有一些专家和学者提出过,但迟迟没有结果。卢天锡表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当前人们对毒驾多带来的严重的认识不足,另一方面就是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认定难、检测难、取证难等问题。
 
  “将毒驾入刑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毒驾行为无论是性质、主观罪过或是社会危害性方面,均有别于普通驾驶和醉酒驾驶行为,毒驾行为成罪后,规定合理的法定刑及刑罚幅度,按其刑事责任承担不同的刑罚,能够全面有效地规制毒驾行为。”卢天锡说。(中国江西网  特派记者张绪鸿、叶新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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