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奸淫养女近三年,并致其产下男婴。近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上诉案,裁定驳回新建男子张某的上诉理由,维持原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的判决。 女孩遭养父侮辱产下男婴 自3岁起,小欧阳就被姨父抱养。2009年3月,小欧阳年仅13岁时,张某就不顾伦理道德,对其进行了奸淫。此后三年时间内,张某又不间断地对养女进行了多次奸淫,致小欧阳怀孕,并产下一名男婴。 在小欧阳生产后不到一个月时间里,张某又对其进行奸淫,小欧阳实在无法忍受,于2012年8月离家出走,后被亲生父母找回,说出了事情真相。 2013年1月14日,原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养父被判14年半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张某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受害人小欧阳的出生时间错误,其与小欧阳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应是2010年3月底,此时,小欧阳已满14周岁,不具有奸淫幼女的恶劣情节。另外,他称小欧阳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系刑讯逼供,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上诉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依法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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