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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 医院剖宫产率不能超标

2015-12-31 09:20 来源:九江晨报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调整

   [九江新媒体JJXMT.CN] 近日,江西省卫计委江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江西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县市两级医院剖宫产率不能超标,并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进行调整。

 
  据悉,从2009年起,我省试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有效提高了农村住院分娩率,降低了农村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为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对原试行文件进行了修订,要求我市在12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投报备案。同时,对医疗机构剖宫产率进行规定,对剖宫产率不达标的,予以警示、限期整改;对剖宫产率连续3个月在35%以上的县级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剖宫产率连续3个月在45%以上的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由新农合经办机构按照超过的比例扣减住院分娩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款。努力使县级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的剖宫产率控制在25%以下,切实保障母婴安全。
 
  另外,对全省持有农业户口、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取得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定点机构分娩的孕产妇实施住院分娩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分五大类:第一是阴道分娩补助标准,正常产和阴道手术助产按专项资金标准补助后,按照新农合住院补偿政策报销;第二是剖宫产补助标准,具备剖宫产医学手术指征,且无合并症、产科并发症的,在县级医疗机构分娩限价3500元,在乡镇卫生院分娩限价2500元,按专项资金标准补助后,按照新农合住院补偿政策据实报销。超出限价标准的费用由定点机构负担。农村孕产妇经剖宫产分娩,发生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按专项资金标准补助后,按照新农合住院补偿政策报销;第三是在县外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按专项资金标准补助后,按照新农合住院补偿政策报销;第四是未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按专项资金标准补助;第五是对个人负担较重的贫困孕产妇,依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定救助。(九江晨报 记者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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